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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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作出了以下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单位要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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