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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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擅自离职。这种情况是指劳动者一声招呼没打,就随意离职的行为,通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2.未满法定通知期离职。即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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