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或者是债权债务关系,除了借条或者是欠条外,还需要收条、人证、电话录音以及邮件、短信往来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补充证明,才能够确认借贷关系真实有效的发生。尤其是对大金额的借贷关系,更加需要这些证据的补证,仅仅有借条或者是欠条,法官是不会支持的。因为在现在的金融社会,银行业如此发达,进行银行转账也是非常便捷。除非是小金额的钱款支付或者是恰好存有大金额钱款,不然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钱款支付的。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凭证,法官一般是不会采信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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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借钱不还,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只有借条的话其实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 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还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为做出正确判决,出借人只有借条的话就要其他证据佐证。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作为唯一定案证据来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如果借条为被告本人所签,且无法提供已经偿还的证据,基本可以认定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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