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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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