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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关于抵押物的范围有哪些

2023-08-05 1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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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05 回复

专业分析: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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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物品可以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下列有价证券可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 1、凭证式国库券; 2、国家重点建筑债券; 3、金融债券; 4、AAA级企业债券; 5、存单等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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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包含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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