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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1、夫妻婚后共同买房并还按揭款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其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原则上属于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婚后还贷的部分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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