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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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地起诉离婚的情形: 1、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离婚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起诉的。 2.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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