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2.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3.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4.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5.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结婚户口迁移,持合法的结婚证; 8.离婚户口迁移,持合法的离婚证; 9.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0.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1.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12.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13.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4.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5.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6.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7.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8.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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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跨省户口迁移手续需要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等等。
迁出地的户口本。 迁出地派出所提供的迁出证明(一般带户口本去派出所,派出所会提供),然后带上证明去迁入地的派出所。 在迁入地派出所提供迁入地的房产证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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