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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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药监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同时,卫生部还要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分别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形的,应当向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便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后续情况,实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共享,更好地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工作,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管理作用,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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