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对个人或全家搬到城里居住的打工人员的原承包地(包刮承包的山林)是不能收回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承包人可以按季节回去某种,也可以将承包地转包或出租给其它的农户耕种,转包或出租的期限以及转包费或租金的数额由土地转出者与转入者自行协商确定,转包或出租的期限届满后,土地还是归原承包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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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以引导和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人,也可以鼓励其转让土地经营权。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给承租人以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家可依法无偿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所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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