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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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下列六种:原告缺乏诉讼权利和行为能力;原告不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明确被告;没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是法院负责工作的范围;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起诉的,通知按上诉处理后拒绝。
通常情况下,裁定驳回的情形有以下九种: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够具体;4、不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5、受理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不符合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的起诉条件;9、重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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