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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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一般六十天内能完成。依照相关规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属单位。若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应依法缩短至受理该申请后的15天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在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会用书面的形式来通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该员工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只要有清楚的事实和明确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且在15天内做出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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