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业绩不合格辞退哺乳期女工是违法的,要么收回辞退决定,要么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该女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所以不能以女职工哺乳期无业绩的理由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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