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有以下三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但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对上述调解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须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来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当之处,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再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第三,通过信访程序维权,但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要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关系。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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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涉及刑事责任,一般都会先刑事拘留,然后符合条件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但是对于部分和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等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交通事故赔偿,可以依法对违反诉讼的人员采取拘留、训诫、拘留、罚款等措施。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对违反法院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可以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院或者罚款、拘留。严重妨碍程序正常进行或者破坏法律严肃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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