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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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债务一般由谁欠的由谁偿还。因为分居期间,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而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所以应当由个人偿还,但并不是绝对的。
夫妻分居期间债务的偿还,主要看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则由夫妻共同承担。因为法律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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