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述系人之常情,因为爱具有排他性,尤其是爱情。看到他的女儿你会自然联想到他的前妻,你对他与他女儿亲密关系的排斥实为你对他与他前妻亲密关系的排斥。如果很爱他,就自己说通自己,否则将来生些无谓之气的人还是你自己,若因此失去一位合适的爱人未免也太过可惜。他既然选择与你一起生活,那在他心中称为爱情的地方当然你占领了高地。对于他对孩子的宠溺,一方面是人之常情,一方面是一个父亲对于没有亲生母亲陪伴照顾孩子的愧疚之心,俗话说爱屋及乌,既然选择了她的父亲,也意味着你必须做好去承担这个孩子缺位母亲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孩子会比一般孩子更加敏感跟缺爱。最后,做好充足的准备功课去接受这个孩子,以一个亲生母亲的眼光来看这个孩子的一言一行。最后,没有十月怀胎之苦,却能收货一个女儿,你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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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当子女不足两周岁时。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以及两周岁以下尚处于哺乳期的子女,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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