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对遗嘱进行公证来保障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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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的生效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立遗嘱的有效条件如下:具备遗嘱能力;遗嘱人真实含义;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权;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书写、签字、注明年、月、日。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录音形式遗嘱,两个见证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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