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2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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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的,单位并不是一概不能辞退,但是辞退必须要满足法定的情形,如该女员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此时辞退才不用负法律责任,否则的话就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哺乳期被辞退按照工作年限双倍赔偿,因为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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