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及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很多单位为了制约这种不负责的员工,在公司规章制度里会注明“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法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设置违法责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中“扣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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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强行离职的,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下达书面通知,限定员工在指定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劳动者强行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但是劳动者也应当赔偿相应损失。劳动者强行离职指的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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