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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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关押时间可以抵刑期,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逮捕后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拘留所放人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只要在到期后那一天内放人都合法。一般情况下,是在拘留所警察上午上班点名后。警察交接班时放人,有个衔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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