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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解散纠纷涉及什么责任

2023-07-03 2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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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03 回复

专业分析: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前有关公司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使用普通的地域管辖,也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原告,如果被告在外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需要到公司所在地调阅资料,可能不便利,因此,为了方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才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 不是所有的涉及公司的案件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只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才是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仍适用被告住所地的一般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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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如下: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争议的,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认定;不具股东资格的投资者,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股东名册记载的或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并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第三人不需要出资,但可以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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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如下: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不具备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约定第三人不需要出资,但可以享受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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