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二、股权转让之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三、股权转让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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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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