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四)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五)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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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2.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4.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5.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1、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2、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3、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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