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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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的限制是:没有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市、县;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播信息时及时到达;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
取保候审的时间限制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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