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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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必须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个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90天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劳动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缴费到生育时实际缴费满6个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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