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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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划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先由父母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相关的原则判决; 3、八周岁以上的,可提出自己的意见,父母或者法院应当参照其意见。 若是有特殊情形的,可不按上述规定处理。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按照以下规定判: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判给女方抚养,女方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形的,给男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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