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后派出所还可以传唤。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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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需要实施行政拘留行为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执行拘留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对于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行政拘留只能在公安机关查询,其他地方是查询不到的。行政拘留不算犯罪,一般不记入档案,会留在公安局内部的网络系统中。 只是在所属处罚机关存档备查,即县级公安局或者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派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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