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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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成立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有: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的工作内容有: 1、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 2、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4、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5、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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