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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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 2、结婚证丢失证明。 3、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的证明。 4、一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首先,婚姻登记分为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另外,还需携带三张两寸红底的免冠合影照片、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已经签署好的离婚协议书、男女各两张红底或者蓝底的两寸免冠单人照片。其中,离婚协议书中要包含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准备好上 述材料后,男女双方要一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申请了之后还要经过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审查,审查过符合登记条件的,最后会予以颁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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