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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一)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 (二)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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