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2、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发新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同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局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不得在营业执照上粘贴除年检标记以外的任何东西。 5、企业因办理有关报批、备案手续或其他原因需向有关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复印,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专用章,否则该复印件无效。 6、《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应立即在报刊上登载有关启事,声明所遗失或损毁的营业执照作废。企业必须凭营业执照的遗失启事,并填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补办申请表》后,方能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照。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处3万元以上罚款;公司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企业不得自行复印营业执照,凡未经登记机关许可擅自复印的,一经发现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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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的区别:颁发的对象不同。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颁发给法人组织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营业执照》是颁发给非法人组织的,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营业执照》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你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订合同等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的,每个企业只核发一个,应当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的位置,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副本为折叠式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多个。副本一般在外出办理业务等时使用,如:办理银行开户、企业代码证、签订合同、参加诉讼等等。副本复印件盖上企业行政公章就可以当原件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是企业设立以及历次变更是否完成工商登记的证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区别如下:凭证不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事项不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等;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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