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规定,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当地未实施协议管理的,应当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报销(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制定这些标准的目的是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但并非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的治疗费用一定不能报销。在抢救的情况下,虽然不是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所用药品等范围也超出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畴,只要是为抢救所需要的,就可以报销。
针对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具体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提前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查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报销内容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