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拍卖的费用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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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方。强制执行拍卖一处房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是被执行方承担。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进行拍卖、变卖的费用应该由被执行人支付。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的申请即为执行请求权问题,即民事纠纷经法院裁判后,在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如果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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