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之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二条规定,出劳动教养期间不予计算工龄之外,劳动教养之前和之后的工龄本可以连续计算。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条规定,除名职工工龄本可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溯及力仅及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而各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最早于1992年,但劳动者已于1985年被除名,不在其中。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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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龄的认定,具体如下: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某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他们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例如:曾离职,应该从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连续工龄最主要的作用是,用来作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标准。
劳动者辞职从旧的工作单位换到新的工作单位,对于劳动者在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与新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起连续计算的,就是累计工龄。不过累计工龄不是所有情况都能适用,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如果以后与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那么新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只算在新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累计。在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用累计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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