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具体分析。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3日) 第一条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和导向,…要确保司法审判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向相一致。 第三条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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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后办理贷款手续时间按照约定进行。买房贷款首付付了之后,通常完成按揭贷款手续的时间在合同内和开发商有明确约定,如过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成贷款事宜,需要向房开商进行告知,获得房开商同意延期之后方可。按揭贷款指的是以按揭方式进行的一种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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