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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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紧急避险人可不承担责任或仅给予适当补偿。在司法实践中,紧急避险人是不承担责任还是给予适当补偿,给予补偿的具体额度等,则需由法官结合案情自由裁量。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 (三)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泄洪区有补偿,需要根据当地政策确定具体标准。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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