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工作中受伤,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规定,构成工伤。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五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如果你所在公司按照规定为你购买社会保险,你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医疗保险支付你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上述费用将由用人单位向你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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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的工伤赔偿标准由《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规定。该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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