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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2022-03-24 1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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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4 回复

专业分析: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1、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2、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3、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4、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而产生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二)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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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通常情况下,构成一般为:1、一方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3、在主观上,缔约过失人必须存在过错;4、因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才导致对方受到损失。

张梅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缔约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缔约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缔约人违反的先合同义务给相对人带来信赖利益损失,缔约人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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