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有三个条件,一是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是否属于自己管辖,三者缺一不可。 立案程序由办案单位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刑侦大队审核,局长审批。 对于不予立案的,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它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维持原决定的,控告人可到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科(一科)提出监督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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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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