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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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作用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其成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有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伤害其他人的,该教育机构或者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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