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是对交强险进行的定义式注解,从这条规定也可以看出,条例明确了交强险受到保障的对象应当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即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通事故受害人”范围之外。所以,若是属于个人的两车相撞,依据交强险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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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死人同等责任的,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的,那么各自承担一半赔偿。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死亡一方是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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