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60内),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内):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从上可以看出,如果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程序、事实等方面推翻工伤认定,关键要有证据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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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劳动部]应当依法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I伤做出明确认定,并告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期限,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定知等,劳动者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
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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