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当事人的结婚证丢失,那么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无法提供其户口本,那么提供户籍证明也是可以办理离婚登记的。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户口本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再次,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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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档案或者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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