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开办临时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规划、城管等部门统一确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停车场开办证书。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繁华商业街道可以设置收费临时停车泊位,并安装计时收费装费;在城市其他街道可以设置免费临时停车泊位。临时停车泊位只提供停车泊位,不负责对车辆的看护。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有关单位负责管理。第十六条临时停车场和收费临时停车泊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营业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临时停车场和收费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票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代为发放。 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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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在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会在收到申请的六十天内,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布情况。之后把意见和材料报送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在自收到申请材料十五天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再把材料转到同级民政部门。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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