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领养关系。 一方要求解除领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领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领养关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①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④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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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关系的解除方法有: 1、领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 2、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养子女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只有当事人达成书面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而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从法律上来讲,双方的收养关系依然存在。 去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是解除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之一,没有经过此程序,即便当事人之间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但收养关系的效力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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