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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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2、在劳动者自身并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此时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期限到了,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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