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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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在责任限额内代为赔偿。在实践中,出现人员伤亡的,被保险人应先联系医院;无人员伤亡则联系交警、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根据情况让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办理交强险需要带的证件有: 1、个人身份证件; 2、车辆行车证件; 3、公务用车还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如果是委托还需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5、驾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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