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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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内容是关于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程序的规定,其内容是询问上述人员应分开个别进行,不能一起进行询问,防止串供。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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