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合同公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抵押权人/质押权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 (4)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5)抵押/质押的如系共有财产,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6)法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如:董事会决议等); (7)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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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材料有: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公证房产合同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公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产权证、房产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房产契税完税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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