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为防止其对共有财产予以隐藏、变卖后者损害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依职权对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申请财产保全虽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身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应持慎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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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的,则另一方可以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 1、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若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 3、如果违约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守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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